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理论思考和探索
发布时间:2016-01-06

                                                                            南通市港口管理局        顾才群
        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是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落实好“两个责任”,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影响。
        一、“两个责任”的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
        (一)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主体结构、责任内容和主体能力三个维度。从主体结构维度看,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三个责任,即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维度看,党委的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从主体能力维度看,党委的主体责任还指各级党委建立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和实现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具体包括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等。从党委主体责任的三个维度分析来看,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基础在于思想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
        (二)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对象和职责内容三个维度。从监督地位维度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对象维度看,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维度看,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从纪委监督责任的三个维度分析来看,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
        (三)“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
        二、落实“两个责任”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2014年5月,王岐山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时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责任必须厘清。“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要使责任执行和责任追究到位,从一开始就必须解决好责任由谁负、谁负什么责的问题。中央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等。纪委负监督责任,主要是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和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二)权责必须对等。有权必有责。党委、纪委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既然都有明确的责任,那么,就应通过签字背书等形式,对各自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问题成堆却麻木不仁等现象。
        (三)履职必须尽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之所以能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称赞和拥护,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以身作则,给全党同志作出了表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应如此,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管好班子,管好自己,当廉洁从政表率,行动上先于别人,标准上高于别人,要求上严于别人。
        (四)追责必须严格。不患德之不崇,而患责之不究。对具体问题要进一步分清党委的责任、纪委的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通过实际行动,让大家感受到追责不是一句空话。
        (五)制度必须管用。“言必信,行必果。”任何时候,制度都不能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而要真正执行到位,成为一柄令违纪违法者胆寒的“利剑”。人人敬畏制度,人人履行责任,就会在全社会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三、落实“两个责任”的有效路径探析
        王岐山同志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具体化;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纪委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认真监督执纪问责;对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如何落实“两个责任”,这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经过广泛调研,我们认为,落实好“两个责任”,关键要在思想认识上解决好为何“分责”,在制度机制上解决好如何“定责”、“履责”、“追责”等问题。
        (一)深化“分责”认识,让落实“两个责任”成为高度自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责任”,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纪委对此应有清醒认识、深刻理解,切实增强落实好、履行好“两个责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具体要在三个方面深化认识:一是提出“两个责任”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根据新形势下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而提出的“两个责任”,与党内有关法规、文件赋予党委和纪委的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有发展、创新,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更加明确了“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二是明分“两个责任”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提出“两个责任”,就是根据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以及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定位而进行的“明分”。这种“明分”,有利于解决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清、失责难究及其所导致的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使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力度和责任制的执行力度得到实质性提升;有利于解决当前一些地方纪委在纪检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使纪委从大量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对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强调“两个责任”要求在协同作战中各尽其责。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体系中既相对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二者不可绝对分离、互相削弱,必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这就要求党委和纪委在履责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同配合,决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对自己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并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证,让纪委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责任,并注意纠正纪委履责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党委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方向、履责目标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着眼于促进党委主体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如此,才能真正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力度和效果大提升。
        (二)细化“定责”设计,让落实“两个责任”更加明确易行。落实好“两个责任”,需要责任定位具体化、规范化,精细设计“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并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首先,“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党委统一领导原则。“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在任何情况下,党委的统一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完善、不能动摇。二是分层定责原则。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必须将党委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各自明确具体的责任。三是纪委专责原则。对纪委监督责任内容的设定,必须有利于纪委“集中精力抓执纪监督主业”,有利于纪委抓实抓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工作。要着重明确、细化纪委在“检查、督导、纠错、考评、追责、惩戒”等环节上所应负的责任。其次,“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必须体现“两个结合”。一是在党委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要求与“主体责任”内在要求的结合。要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明确好党委在领导、教育、管理、督导、示范等方面的责任。二是在纪委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体现中央的有关要求与“监督责任”内在要求的结合。按照党章和中央文件的规定,纪委职责包括“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要按照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的要求,立足再监督、再检查职能,明确设定纪委在监督方面的责任。
        (三)强化“履责”制导,让落实“两个责任”走出形式窠臼。加强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规制、导引,是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实的关键。一是全体党委成员和党委各部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拿在手上、扛在肩上,形成强大合力。二要围绕“怎样履责”的问题,明确党委班子、党委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工作程序、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健全有关制度机制,使党委领导、推动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规范化、程序化。三要加强履责监督,探索建立“日常检查、巡视监督、专项巡查、重点督查”的常态化、立体式检查监督模式。四要加强考核追责,加强考核成果运用。强化对纪委履责的制导,始终聚焦反腐败中心任务,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着力抓好纪律执行、作风建设、惩治腐败工作,着力解决过去职能泛化、力量分散、主次不分、大包大揽、越权越位等问题。始终坚守责任担当,明确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工作的主要内容,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努力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硬化“失责”追究,让落实“两个责任”确有刚性保障。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失责必究。对党委和纪委的严重“失责”行为、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一是不能搞“特殊化”,坚持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例外”。二是不能搞“情有可原”,不能把“失责”问题的客观原因作为放弃责任追究的理由。三是不能搞“变相处理”。不能避重就轻,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责效果。要特别注意克服和防止搞“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等不良倾向。此外,要尽快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有关问题,确保追责有据。
        作风正则民意顺,民心齐则民力聚。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只要党委和纪委破除认识误区,重行动,有担当,分别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到党委“不松手”、一把手“不甩手”、纪委“敢出手”,才能真正成为反腐败的“屠龙之刀”和“倚天之剑”,从而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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