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会:
经研究会理事会批准,现将《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
2013年7月19日
抄送:各会员单位,厅政治处,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 2013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各项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为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研究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要以及会员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研究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研究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研究会章程,必须按照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研究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等方面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七条 会员发展及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
(二)会员加入分支机构须经会员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研究会备案;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选举负责人或向研究会提出罢免负责人的建议,授予名誉职务、聘请顾问;
(三)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研究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负责其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所聘用人员报研究会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二)分支机构一般设分会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三)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分支机构酝酿协商经研究会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选举。选举结果经研究会审核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本专业或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代表,具有较强履职能力,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 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秘书长的职责由分支机构工作规程规定。
第三章 活动原则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研究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与研究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每年年末向研究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召开年会,举办、承办厅级以上(含厅级)会议、论坛、课题研究、外事活动等重要活动,应报研究会备案。分支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人员任免、法律纠纷、办公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研究会统一制作。各分支机构严格证章使用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研究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未经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研究会对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研究会财务制度,接受研究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