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党建政工和人才教育研究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江苏省交通运输党建政工和人才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交通强国试点和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开展机关党建和行业党建、货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以及船员等群体党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党的政策宣传及精神文明建设、体制改革、人才发展、职业教育等研究工作,推进交通运输党建政工和人才教育领域学术交流与成果推广,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为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单位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七家湾96号和长乐路17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开展机关党建和行业党建、货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以及船员等群体党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党的政策宣传及精神文明建设、体制改革、人才发展、职业教育等研究活动,推广新的改革经验和研究成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人才及劳务服务、人力资源开发、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党员、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开展多种类型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党员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四)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党建政工和人才教育调查研究、专题论证、决策咨询和信息宣传服务工作,推动党建宣传教育心理研究,做好针对性的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研究工作;
(五)承担省交通运输厅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需具备的条件:
团体会员条件:省内交通运输相关事业单位,交通院校,交通重点国有企业、交通创新型民营企业,拥护本团体章程,自觉履行本团体义务,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条件: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党建、政工、人才、宣传教育、政策研究等工作,具有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拥护本团体章程,自觉履行本团体义务,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加入本团体的书面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优先权,以及信息资源优先享用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权;
(四)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团体权威,尊重共同意愿,尊重其他会员;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六条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单位及个人,由理事会劝其退会;对散布有损本团体形象言论的会员单位及个人,由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单位及个人,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量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单位作为理事的应当是分支机构会长单位,活动片区片长单位,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工和教育工作成效突出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院校和交通重点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作为理事的要具备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团体及秘书处日常工作的活动经费;
(三)本团体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
(四)工作人员薪酬支出,开展的课题研究、专项服务等劳务支出和绩效奖励;
(五)奖励优秀交通运输党建、政工、人才和教育工作科研成果,表彰奖励会员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秘书处负责对本团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产情况,重大事项应经过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确保资产保值增值。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原则,由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理事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6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